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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定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
发布时间 : 2015-07-22 09:28
来源 : 罗定市志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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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罗定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

    为加强我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的要求,结合我办工作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    一、公开原则
    罗定市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遵循“以公开为常规、不公开为例外”的原则,一般分为主动公开、不公开、依申请公开三种。
    (一)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:
    1.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;
    2.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;
    3.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的;
    4.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。
    (二)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。
    (三)介于以上两类信息之间,即不含涉密内容,但又不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,适用范围较窄,仅与部分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,可列为依申请公开。
    二、公开内容
我办主动公开的内容为民政局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。包括:
    (一)正副主任分工、本办内设股室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;
    (二)以罗定市地方志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罗志、罗志函、罗志复等普发性非涉密文件; 
    (三)方志各类会议和领导同志出席重要活动信息(以领导同志签发的新闻通稿为准)。
    (四)其他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    三、公开形式
    我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载体为罗定市政府公众网,以及通过报纸、广播、电视等主流媒体公开。
    四、公开程序
    (一)罗志、罗志函、罗志复等非涉密文件。
    1.经办股室在文件呈批前进行保密审查时一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。在公文稿纸上增设公开方式选项(见附件1),以公文稿纸呈批的文件,经办人在相应选项打“√”;不以公文稿纸呈批的文件,在拟办意见中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,一般采用“此件拟主动公开”、“此件拟依申请公开”或“此件拟不公开”的方式表述。有关领导同志在审批文件时,一并审定该文件的公开方式,如无不同意见,视为同意经办人提出的公开建议。
    2.在公文成文日期与主题词之间增设“公开方式”栏,并注明相应公开方式(见附件2)。
    3.经办股室将经领导同志审批的政府信息送人秘股校对。人秘股将是否已提出公开意见纳入校对范围,凡未提出公开意见的,一律退回经办股室提出意见。
    4.人秘股每天将当天印发的注明“主动公开”的政府信息按程序在罗定市政府公众网公开。
    (二)其他非涉密政府信息。
    非由罗定市地方志办制作,但经领导同志批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由经办股室将领导批示和电子文稿按程序公开。
    需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,由经办股室提出公开意见,报领导同志审定后按规定办理。
    五、其他事项
    (一)为确保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、及时,各股室提供的政府信息如发生变更,经办股室应立即告知办公室并提供最新信息,以便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。
    (二)经办股室难以确定公开方式的,可由人秘股提出意见,报分管领导审定。
    (三)对于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岗位职责而导致泄密、应该公开而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    (四)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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